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2〕40號 頒布時間:2022/9/25 10:52:15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2〕40號
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為進一步推動廣州南沙深化粵港澳全面合作,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符合條件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本條優惠政策的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2版)》(以下簡稱《目錄》,見附件)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二)開展實質性運營。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對總機構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內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內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分支機構所得適用15%稅率。
具體征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在南沙設立的高新技術重點行業企業,自2022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8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13年。
(一)本條所稱高新技術重點行業企業,應以《目錄》中規定的高新技術重點行業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二)本條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所稱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企業。
(三)企業享受本條優惠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現行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所稱南沙及南沙先行啟動區的范圍,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22〕13號)執行。
四、稅務機關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目錄》難以界定的,可提請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意見。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pdf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2年9月25日
|